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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无函〔2006〕61号


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(局):

  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,人们对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提出了迫切需求。为满足此类无线电设备发展对频率资源的需要,提高频谱利用率,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率资源使用情况,现决定将409.7500MHz、409.7625 MHz、409.7750 MHz、409.7875 MHz、409.8000 MHz、409.8125 MHz、409.8250 MHz、409.8375 MHz、409.8500 MHz和409.8625 MHz等10个公众对讲机频率同时规划为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的使用频率。

  一、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的技术参数如下:
  (一)调制方式:F2D;
  (二)有效发射功率:≤0.5W(e.r.p);
  (三)发射频率容限:≤5×10-6 ;
  (四)发射机杂散辐射:≤50μW;
  (五)每次发射时间不超过15秒。

  二、上述频率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《微功率(短距离)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
  三、使用无线汽车防盗系统还必须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
  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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