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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权限
有关问题的通知

信部无(2001)868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:

 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》中规定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审查权限,即中央国家机关(含直属单位)及其批准、组建的中外合作、合资和外资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;地方各单位及地方政府批准、组建的中外合作、合资和外资企业由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。

  随着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之后,具有进出口资格的单位或企业的属性较复杂, 很多已不作为中央机关直属单位。为明确审查权限,充分发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积极性,决定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审查施行属地管理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(如:航空通信器材等)或为办理型号核准进行检测而进口设备的临时进关审查;外国元首访华或涉及多省的体育比赛(如汽车拉力赛)等事宜临时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审查,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。

  二、已经国家型号核准的设备,不论其进口单位属性,对其“机电产品进口申请”的初审意见和为海关开具“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”,均由进口单位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。

  三、 对技术交流、参展、体育比赛等其它临时性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进关审查,由使用无线电设备地点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。



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
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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